女子偷盗28套栏杆回去养牛 交警:已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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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中午11分许,上饶市公安局洪岩公安分局收到中铁工区施工单位报案,称置放在马路上的桩基栏杆失窃。接报后交警快速深入调查,于4半小时内将罪行嫌犯谢某生抓获归案。
因工程停工,这批栏杆全数置放在洪岩镇项家村往段家村方向红叶大街左侧马路上,最近复产后,施工单位巡视时发现,栏杆少了约30套(总价值约3000元),于是立即报案。
收到报案后,洪岩公安分局交警快速深入调查,在调阅监控分析研判的同时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询问,很快便锁定了离犯案袁德妃一公里的吴家坞村的谢某生有嫌疑,交警快速赶赴,抓获归案嫌犯谢某生,并在嫌犯的老屋后面当场捣毁失窃桩基栏杆28套。此时是下午3时,距接报时间还不到4半小时。
经审讯,嫌犯谢某生如实交代了今年4月下旬在红叶大街马路上偷盗桩基栏杆用以放养牛鸭的罪行事实。失窃栏杆有28套之多,全套重达10公斤,谢某弯果自家两轮摩托车装载了两次才全数搬运回去。
第七十四条偷盗官民钱财的,处五日以内五日下列拘押,可以第一百七十条五万元下列罚金;故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内十五日下列拘押,可以第一百七十条一万元下列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盗罪偷盗官民钱财,金额较大的,或是数次偷盗、进村偷盗、随身携带刀子偷盗、偷盗的,处五年下列徒刑、徒刑或是管制,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徒刑;金额非常大或是有其他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五年以内二十年下列徒刑,第一百七十条罚金;金额特别非常大或是有其他特别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二十年以内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或是没收财产。
同样是偷盗官民钱财,有些是违犯《反扒行政第七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拘押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有些则是违犯《刑法》的罪行行为,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违法与罪行的界限,需要记住下列几个词:“1500元”、“进村”、“数次”、“随身携带刀子”。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如下:
南昌市高级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关于办理偷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内容金额标准的明确规定》。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内容有:
另外,进村偷盗、数次偷盗(二年内偷盗三次以内的)、随身携带刀子偷盗、偷盗(在公共厕所或是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他人随身随身携带的钱财的)也属于偷盗罪。